第一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 本消耗量定额" )共分五章,分别为: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照明设施工程。
二、本消耗量定额编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年);
2.《全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2008 年);
3.《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 ;
4.《城市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标准》( CJJ68-2007) ;
5.《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GJJ99-2003 ,J281-2003)
6.部分省市编制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
7.我区主要城市管养部门统计资料;
8.典型工程现场测算资料。
三、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消耗量定额人工工日按技术要求为分三类综合工日,分别为市政综合工日(一类)、市政综合工日(二类)、市政综合工日(三类)。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四、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人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消耗量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3.凡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按当时当地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
4.本消耗量定额部分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的,包含在其他材料费内。
5.材料单价采用南宁市2010 年材料价格。
五、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消耗量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本消耗量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3.本消耗量定额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六、本消耗量定额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
1.本消耗量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采用2011 年价格水平,市政综合工日(三类)为54 元/工日,市政综合工日(二类)为47 元/工日,市政综合工日(一类)为39 元/工日。当市场行情变动较大时,建设主管部门会适时做动态调整,实际使用时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人工单价执行。
2.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为参考价,实际使用时机械台班费应按自治区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计算,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其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价格单价;材料则应按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材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各施工企业报价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自主报价。
七、本定额已综合考虑行车、行人干扰增加的费用,不再另外计取。
八、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九、本消耗量定额未列入的项目,可参考我区现行建筑、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相应定额,并根据项目的零星程度及难易程度在本定额章节说明中注明乘以一定的调整系数。如各章未有明确说明的,套用新建扩建相关定额子目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十、本定额工作内容中已对主要的施工工序做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一、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